与西方发达国家不同,中国的工程建设工程监理制度是由政府推动并随着中国的工业体制改革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逐步发展确立的。改革开放前,中国实行的是计划经济,投资的主体是政府,工程建设也由政府组织实施。计划经济体制内没有建设工程监理和设备工程监理制度,工程建设过程中也没有监理或监造参与项目管理。1984年,中国首次利用世界银行贷款修建位于云南省罗平县的鲁布革水电站。为满足世界银行的贷款要求,中国首次按照国际惯例以FIDIC模式建设水电站。FIDIC模式是以监理工程师(国外称咨询工程师)为合同管理核心的工程施工管理方式。这种管理方式生产的经济效果在当时,震动了全国的水电和建筑行业。通过这座水电站的建设使中国的水电和建筑行业第一次认识到了监理工程师在项目管理中的重要作用,也看到了中国工程建设管理与发达国家的巨大差距。
为提高工程建设的投资效益和社会效益,推动经济体制改革,1987年6月,当时的国务院副总理李鹏在国务院召开的全国施工工作会议上提出学习世界先进管理方式全面推广鲁布革经验。以这次会议为起点,中国的工程建设工程监理制度随着中国的工业体制改革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逐步发展确立了。
1988年7月25日建设部发布《关于开展建设工程监理工作的通知》。建设工程监理的试点工作开始在建筑行业内展开。1989年7月28日建设部发布《建设工程监理试行规定》。规定明确了各级政府的管理职责,社会监理单位的组织形式,主要业务内容,监理单位、建设单位和承建单位之间的关系,建设工程监理酬金计取办法。1992年10月1日国家物价局和建设部联合发布《关于发布工程建设工程监理费有关规定的通知》。通知规定了建设工程监理费用在工程概预算过程中的取费标准。国家以“通知”的形式正式确立了建设工程监理在工程建设中的经济地位。1996年1月1日建设部和原国家计委联合发布《工程建设工程监理规定》。这是个里程碑式的文件。文件标志着建设工程监理制度的初步确立。1996年8月20日建设部和人事部联合发布《关于全国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工作的通知》。通知建立了监理工程师的执业准入制度,明确了执业监理工程师的执业能力要求。1998年3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三十条规定,国家推行建筑工程监理制度。国家以正式的法律的形式确立了建筑工程监理制度。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建设部联合发布的GB 50319-2000 《建设工程监理规范》于2001年5月1日正式实施。规范详细规定了工程施工阶段建设工程监理的组织结构、各岗位的职责、权限和工作程序。这个规范标志着中国建设工程监理制度的正式确立。
与中国的建设工程监理起源不同,中国的设备工程监理源自设备用户对设备制造过程中设备形成质量管理意识的觉醒。1983年当中国经济还带有严重的计划经济的特征的时候,大型的发电和输电设备用户――原水电部与当时的“生产单位”――原机械部联合发布了《大型发电设备和输电设备用户驻制造厂代表暂行方法(试行稿)》。尽管文件称派驻人员为驻制造厂代表,由于“暂行办法”赋予了驻制造厂代表部分催交与质量检验的职能,所以,中国设备工程监理业认为这些驻制造厂代表就是中国最早的设备工程监理人员。1995年原电力部与原机械部联合发布了《大型电力设备质量监造暂行规定》。这是一份较早地明确提出设备监造概念的部级文件。在同一时期,不同行业和地区都开始了建立设备监造制度的积极探索工作。1996年12月24日国务院发布《质量振兴纲要》。 “纲要”的第十九条规定,“大中型建设项目和国家重点工程要推行建设工程监理制度;对重点建设项目中的成套设备,在项目法人责任制的基础上,建立设备工程监理制度。” 就此,各行业自发的产品质量意识上升为国家意志。这个“纲要”便成了国家正式建立设备工程监理制度的发端。2001年12月31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设备监理管理暂行办法》。办法标志着设备工程监理制度的初步确立。2002年12月1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布并实施《设备监理单位资格管理办法》。2003年10月29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人事部联合公布《注册设备监理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以上两个规章建立了设备工程监理单位和设备工程监理从业人员的行业准入制度。2011年7月1日GB/T 26429-2010《设备工程监理规范》正式实施。规范为从业的设备工程监理单位和工程师提供了一个规范的工作程序。这个规范标志着中国设备工程监理制度的正式建立。
自1988年7月25日建设部发布《关于开展建设工程监理工作的通知》起至2011年7月1日GB/T 26429-2010《设备工程监理规范》的正式实施,在中央政府的强力推动下,中国利用25年的时间完成了建设工程和设备工程监理制度的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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