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是国家相关安全法律、法规列明了的监理工作职责,监理方主要作为“五方”责任主体之一,担负起现场安全的监理责任。假如因监理安全管理失职而导致重大安全事故发生的,通常负责安全管理工作的直接责任人员(一般包括安全专业监理工程师和项目总监)轻者受到行政处罚,重者被判刑。因此,安全监理责任重于泰山!
施工安全事故的出现,往往集中发生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以下简称“危大工程”)施工过程中。作为监理工程师,对“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的审查,是监理安全管理工作事前把关的关键环节之一。且监理审查的意见和结论作为监理所编制的文件和档案,是监理规避安全监理风险的重要手段。监理工程师只要严格按照施工安全管理现行有关安全法律、法规、规范、标准等所规定的强制性标准条文审查,即使施工现场出现重大安全事故,监理出示的“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审查意见和结论的文档,就可以作为监理履职的重要证据之一,监理责任可能获得减轻甚至免除。因此,对“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的审查,是监理工程师一项必备的专业技能,切莫敷衍了事!
下面就本人从事安全监理工作的经验,就如何把好“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的监理审查关,个人认为主要把握好以下关键点。
安全专项方案审查通过后安全监理人员检查督促施工方案落实执行
一、核查编制依据的完整性、符合性、有效性
编制依据是专项方案编制内容之一,是衡量专项方案核心内容是否符合国家安全法律、法规、技术规范标准的尺度,同时也是监理工程师审查专项方案的依据标准。施工单位在编制安全专项施工方案时,一般都会国家安全法律、法规、施工图纸等纳入其编制依据,当然技术规范、标准也会列入编制依据中。然而施工方编制人员往往将编制依据视为专项方案的次要内容,从而不去认真编写编制依据,结果编制依据的内容不是缺这少那(即完整性差),就是与专项方案关联性不大,甚至太过牵强,堆上很多无用的依据(即符合性不强)。
监理对其编制依据的核查,首先应查找施工图纸中列明了的与安全技术相关的规范、标准,结合监理搜集的施工技术规程、安全验收规范等,然后比选甄别出其中的与“危大工程”专项方案相匹配、带强制性标准条文的规范标准,做到尽可能齐备、有效,据此来审核安全专项方案编制依据的完整性、符合性。譬如深基坑工程专项施工方案,我们可以通过这些程序,先自己编列出齐全的与深基坑安全相符、带强制性标准条文的规范标准,如①、《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GB50292—1999);② 、《既有建筑地基基础加固技术规范》(JGJ123—2000);③、《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JGJ123—1999);④、《锚杆喷射混凝土支护技术规范》(GB50086—2001);⑤、《建筑边坡工程技术规范》(GB50330—2002);⑥、《湿陷性黄土地区建筑基坑工程安全技术规程》(JGJ167—2009);⑦、《建筑施工土石方工程安全技术规范》(JGJ180—2009);⑧《建筑地基与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2—2002)等,再与安全专项方案一一比对,审查其是否有错漏或多余。
监理工程师对编制依据的有效性审查,一是核法律、法规的文号、颁布时间是否有效,是否有新文件更新;二是核规范标准是否是现行的,旧版本中的条款原非强制性条文是否已变为强制性条文等。
通过对专项施工方案编制依据完成性、符合性和有效性审查,确保方案从编制到监督执行,使其在安全管理大方向不会出现失误,从而客观上也降低了安全监理的风险。
在施工场所正确部位悬挂与危险源内容相匹配的安全警示标志或标牌
二、审核方案编制内容的完备性
安全专项施工方案一般应包含七项主要内容,即:①工程概况;②编制依据;③施工计划;④施工工艺技术;⑤施工安全保证措施;⑥劳动力计划;⑦计算书及相关图纸等。
专项方案七项主要内容,其各自包括的内容通常如下:
1、工程概况:“危大工程”概况、施工平面布置、施工要求和技术保证条件。
2、编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标准、规范及图纸(国标图集)、施工组织设计等。
3、施工计划:包括施工进度计划、材料与设备计划。
4、施工工艺技术:技术参数、工艺流程、施工方法、检查验收等。
5、施工安全保证措施:组织保障、技术措施、应急预案、检测监控等。
6、劳动力计划: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等。
7、计算书及相关图纸:计算书、与计算书相关的图纸或简图等。
在审核施工方提交的专项施工方案时,方案内容完备与否是需监理工程师首先确认的。若其主要内容不完整,则监理工程师可以退回施工方,要求其重新编制,但要留存监理审查记录,其上应注明方案被退回原因。施工方重新编制的专项施工方案完成内部审查程序后,再提报监理工程师审查。
做好安全防范是重视人的生存权
三、重点审查专项方案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要求
根据我国《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第十四条的规定: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这已很明确地将监理对专项施工方案审查责任进行了界定,而这一标准就是要以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要求来衡量。换而言之,一旦施工监理的项目出现重大安全事故,国家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组建事故调查委员会,其专家一定会严格依照此标准,根据现场获得的监理档案文件,审查项目监理机构在审查施工专项方案过程中,审查意见和结论有无违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并以此作为监理对专项施工方案审查时履职的最关键性证据。
这里要特别强调的是,作为监理工程师一定要牢记,对于施工方的安全专项施工方案中技术部分的审查,应以相应规范标准中的强制性标准条文(注:规范条文中的黑粗体文字部分)作为尺度,符合强制性标准条文即可,而不应强制要求除此之外的其它。同样在监督施工方安全专项方案执行过程中,也应以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来要求。唯有如此,才可能规避安全监理责任风险。
工程建设中安全隐患无处不在,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四、把控专项施工方案审查程序合规性
监理工程师对专项施工方案审批程序合规性的审查,应将从编制和审批两个方面严格把关。
1、专项方案编制的合规性审查
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安全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安全规范、标准有关要求,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 “危大工程”施工前应编制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具验算结果,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通常也称作公司总工)、总监理工程师(项目总监)签字后实施,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而“危大工程”超过一定规模的,施工单位应组织专家论证,总监理工程师和相关监理人员(一般是负责安全的专业监理工程师)参加专家论证会。
工程建设项目实行施工总承包的,专项施工方案由施工总承包单位负责组织编制;专业工程实行分包的,由专业承包单位组织编制。
2、专项方案审批的合规性审查
专项施工单位方案须先由施工单位技术部门相关人员审核合格,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批准。实行施工总承包的,专项施工方案应由总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和专业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共同签批。
监理工程师在审查专项施工方案时,应核查施工单位专项方案的内部审批程序合规性时,应审核其签名盖章情况。不得在施工单位未签名盖章或其签批有问题的专项方案报审表上签署监理审批意见。不需要专家论证的专项施工方案,施工单位内部审批后,即可报监理机构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审批签字。
需要专家论证的专项方案,施工方完成内部审批程序后,组织专家论证会,专家组提出专家论证报告,报告中应提出明确意见,各专家在报告上签字。该报告作为专项方案是否修改完善的指导意见。若专项方案专家论证后需要做较大修改的,施工单位应按原方案的编审程序,完成后重新组织专家论证。
施工单位应按专家论证报告意见修改完善专项方案,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字后实施。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和专业承包单位的技术负责人均应签字。